记者了解到,2020年7月20日,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法院案情简介中显示,张乃丹曾是原告单位职工,自2019年1月2日起,被告张乃丹无故旷工,中国人寿黑河分公司多次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被告返岗,张乃丹始终未向单位反馈任何理由并拒绝返岗。
根据该案裁判文书显示,嫩江市人民法院认为,中国人寿黑河分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张乃丹在网络平台发表的文章内容对该公司名誉权造成了侵害,张乃丹向各大网站发表文章的行为是属于公民行使申诉控告的权利,且张乃丹所陈述的文章关于中国人寿黑河分公司与嫩江支公司有违法违纪三项内容,经省银保监局查实了虚列费用一项,并对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罚款,所以张乃丹并没有造成对中国人寿黑河分公司名誉权的侵犯。
因此,嫩江市人民法院驳回中国人寿黑河分公司诉讼请求。
记者注意到,中国人寿黑河分公司不服判决,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中国人寿黑河分公司以其认为该案没有上诉的必要,同意一审判决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2020年12月12日,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民事裁定书,准许中国人寿保险黑河分公司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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