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出台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写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应就具体情境分析是否构成差别待遇。
专家表示,虽然 “杀熟”被明令禁止,但其行为隐蔽,很难被认定。上过热搜的“杀熟”公司,“无一例外,无一承认”。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图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如今,随着数据竞争日趋白热化,“大数据杀熟”也迭代升级,“杀熟”引发的数据风险愈发引人关注。
杀熟1.0,大多是老客卖高价;杀熟2.0,则是个性化推送下的精准杀熟。相较于显而易见的差异化定价,如今消费者在一些平台下单,会收到复杂算法临时生成的各类优惠券、价格组合,不同账号的价格差异其实比以前更大。
同时,杀熟2.0中的“熟”,已经不是“熟客”,而是被平台充分掌握个人信息的“熟人”。基于算法的个性化推送会打造信息茧房,基于歧视性算法的产品匹配则将剥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