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种是溺水发生时溺水者已经丧失意识,这种情形常见于严重的头或颈椎外伤(比如头下脚上的跳水和潜水引发)、或发作性疾病(比如心脏病发作、脑中风或癫痫发作);以及一种被称为浅水晕厥的情况。
这种情形下,意识丧失发生在溺水前。如果晕厥导致的短暂性意识丧失发生在陆地,就是我们说的“晕过去”。结果是患者倒地,经过救治(国人常掐人中,其实是完全无用)或不经救治都会自我醒转。然而,发生在水中的意识丧失,结果必然是悄无声的溺水。这种情形下的溺亡与身材和水深,以及会不会游泳都无关。
虽然,本案缺乏尸体解剖的资料,不能确定溺水者是不是由于疾病(包括泳池管理方辩称的死者癫痫病)导致溺水。但是。除非有证据证明溺水的发生是由于死者不遵守相关法规的行为造成的意识丧失导致,比如头下脚上跳水,死者也都没有任何过错。
像这种发生在池水深度小于泳者身高发生的溺水,很多时候是由于浅水晕厥导致。
浅水晕厥是怎么回事?很多人可能并不熟悉,可以参见文末的扩展阅读“泳池水深小于身高,为何还能淹死人?”
根据报道的公开信息,溺水者苟某购票进入泳池,没有违反法规和做出置自己于险境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表明苟某的溺水是自杀行为。那么,无论是苟某具有一定的游泳技能,还是她身高1.5米超过儿童游泳池0.8米水深“却不能成功自救”,都不构成过错。即使,溺水是由于癫痫发作引发,苟某也不存在任何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