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这一规定从表面上看,不仅性别平等而且重在保护女性,但由于实践中采取分别财产制度的夫妻数量很少,导致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脱离实际,基本上属于‘僵尸条款’。”杨晓林表示,其从事婚姻家事律师业务十多年间,未曾遇到一例适用该条款的案例。
《民法典》取消了家务劳动补偿的分别财产制的限制。“民法典对家务劳动补偿打破了财产制的限制,是从法律的高度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杨晓林说。
在这样的条件下,夫妻一方投入家务劳动较多的,离婚时不但享有均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还可以要求获得额外的家务劳动补偿,“这加强了对家庭投入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属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一部分。”
5万元赔偿是否过少?
——专家:补偿数额不低,过高可能使判决落空
该案一审判决的5万元家务补偿款的考量因素有哪些?
杨晓林介绍,对于补偿的数额,法院综合考量的因素主要包括,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负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自我发展空间的压缩,其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机会成本的影响。
此外,另一方是否因此获得有形财产利益、无形财产利益及可期待的财产利益也是考量因素,如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工作前景等。